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开端托付出产、出售简润牌酸奶,依据当事人供给的出售台账截止到2022年4月27日,累计出售数量636杯,出售金额3244.8元(当事人供给出产厂商资质、产品检验陈述、出售台账一套)。当事人出售的乳制品的外包装标签标示“零糖”与实践不符。当事人运营该产品,无专用的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当事人货值金额合计0元,取得违法来得到的324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议处分如下: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