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天津市鑫鑫食品厂因在商品包装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在食品包装盒印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7日,本局接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举报人反映其2023年3月10日17点57分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美食林滏东购物广场商店联营商桂发祥糕点购买“津味福轩”品牌糕点,厂家信息为天津市鑫鑫食品厂,发现该商品存在大量虚假宣传字样,声称具备增强免疫力,治疗癌瘤,减肥等不切实际的功效。并提供了购物小票和产品外包装照片。
2023年7月12日,本局收到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宝周市监案移〔2023〕15号),函称其在处理天津市宝坻区夫坤百货商店涉嫌销售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案时,发现该批次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是从当事人处购进,随函附有涉案食品礼盒“津门十讲究”的外包装照片、天津市鑫鑫食品厂送货单等相关线日,本局收到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邯市监案移〔2023〕040018号),函中移送的违法线索与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中涉及的违法线索相同(举报人相同举报内容相同)。
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银霞路1号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在该地点经营,当事人库房内未发现“津门十讲究”产品,包材库内也未发现“津门十讲究”包材,现场负责人任晓岑确认举报人提供的照片以及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宝周市监案移〔2023〕15号)所附照片中的产品“津门十讲究”为当事人生产。
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任晓岑进行询问调查,并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本局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青市监执二限提〔2023〕61号),请当事人提供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提供使用协议书。
当事人“刘氏栗羊羹制作技艺”2022年10月获批为西青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022年12月,当事人委托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800个“津门十讲究” 纸盒,单价3.6元/个,支付2880元。当事人使用上述800个“津门十讲究”纸盒,生产了三批次共800盒“津门十讲究”礼盒,并全部销售。上述“津门十讲究”礼盒包装正面产品的名字“津门十讲究”旁印制有“天津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并在包装正面左下角印制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识。“津门十讲究”为产品的名字,该产品为十种小吃礼盒,其中包含当事人生产的“多口味豌豆爽”和“栗子羹”,其余八种小吃为当事人委托其他生产商生产,当事人“刘氏栗羊羹制作技艺”还未获批天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也没办法提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
“津门十讲究”礼盒包装背面印制有“绿豆糕有清热解毒,祛暑止渴,利水消肿,明目退翳等功效;酸梅有着防老化,益肝养胃、生津止渴、中和酸性代谢产物等功效;山楂有比较好的开胃、消食、活血、散瘀功效;豌豆具有抗菌消炎、降血压、除脂肪、减肥之功效;香芋其丰富的营养价值能增强人体的免疫功能,可作为防治癌瘤的常用药膳主食。”等涉及疾病治疗内容。
2023年3月,当事人客户(天津市宝坻区夫坤百货商店)向其反馈,其生产的“津门十讲究”礼盒包装上印制的内容涉嫌违法,当事人立即对销售的“津门十讲究”礼盒进行召回,共召回707盒。当事人已自行将召回的涉案商品包装盒销毁。
当事人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制产品介绍是一种广告行为,广告费用为设计制作费2880元,因没办法统计当事人在商品外包装上的广告内容对商品销售情况的影响,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及举报人提供的购买涉案产品照片、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邯市监案移〔2023〕040018号)及附件材料、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宝周市监案移〔2023〕15号)及附件材料,证明对当事人商品包装广告中涉及疾病的事实;
4.西青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证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青市监执二限提〔2023〕61号)及送达回证;
5.委托代理人任晓岑的询问笔录、任晓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外包装采购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召回情况;
6.当事人发布的召回公告、与业务员、客户沟通涉案产品召回的微信聊天记录、召回情况说明、整改后的外包装,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2023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2023〕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标示“天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识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在商品包装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生产、销售记录,积极召回涉案产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标示“天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指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4320元。
当事人在商品包装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指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0.5倍的罚款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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