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20 03:44:35 | 作者: 液体包包装
在部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第一反应不是报警处理交通事故,而是找人以便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对于行为人上述行为的定性,究竟是仅构成危险驾驶罪一罪,还是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结合法律规范及相关案例
我们认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顶包”的,可以危险驾驶罪与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对于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通常没有争议。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是逃逸一段时间后才到案的,导致没办法查清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不是达到了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过,能结合相关证据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以下几步:第一步是审查行为人被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是不是达到了80毫克/100毫升以上。如果行为人被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不存在二次饮酒的情形,则可以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酒精含量同样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行为人被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则有必要进行下一步审查。第二步是结合同行人员的证言、被害人陈述、饮酒场所或者道路交互与通行的视频监控、公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以及酒精消除速率等标准来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是不是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如果经推算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则可以认定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行为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顶包”的,可以构成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可见,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是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而妨害作证罪所保护的法益则是司法活动中证明过程的客观真实性。行为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指使他人“顶包”的,本质上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更进一步地说,行为人指使他人“顶包”的行为可能会对刑事诉讼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侵犯了妨害作证罪所保护的法益,故单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不能全面评价行为人所实施的这一行为,而是应以危险驾驶罪与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同时,我们大家都认为,并非任何手段指使他人“顶包”都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司法实践中,一些妨害作证案的行为人并未对“顶包”的人员实施过暴力、威胁、贿买行为,至多只是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行为,但也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但是,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无疑扩大了妨害作证罪的打击面。从刑法条文的表述来看,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客观手段应当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为限定。换言之,暴力、威胁、贿买之外的方法应当与暴力、威胁、贿买方法之间保持同质性或者相当性。而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等方法,其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均不能与暴力、威胁、贿买方法具有同质性或者相当性,属于不法程度较低的手段行为。因此,若行为人仅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等方法指使他人“顶包”的,则不宜认定其构成妨害作证罪,以限缩妨害作证罪的规制范围。
以“周某危险驾驶一案”(案号:(2019)苏0507刑初348号)为例,2018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段路时撞上踪某停在路边的重型轿车发生意外事故,被处警民警查获。案发时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100m1。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打电话给其同事黄某,劝说黄某为其顶包。
其中,黄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中谎称自己系当日驾驶小型轿车发生意外事故的驾驶员。而在公安机关的第二份笔录中,周某及黄某均供述周某酒后驾驶发生意外事故后,劝说黄某为其顶包的事实。同时,相关鉴定意见表明,小型轿车左前门内表面血痕、前照灯开关表面血痕、发动机钥匙下方血痕及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内表面毛发均来自周某本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周某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周某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
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公诉机关关于周某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方面要求采用暴力、威胁、贿买或者与此相当的手段行为,被告人周某虽有劝黄某作伪证的行为,但其仅是采用劝说、请求的方式,此种方式不能认为与暴力、威胁、贿买行为具有同质性或者相当性;其次,黄某与周某仅是一般同事关系,并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故黄某同意“顶包”也没有基于被上级的地位威慑而是基于同事情分;再次,周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后,周某让黄某顶包的行为,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评价,无须另行定罪。最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