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20 03:44:56 | 作者: 液体包包装
2023年2月,高某和朋友聚餐喝酒时突发身体不适,一起喝酒的张某不管劝说,自动驾车载高某至医院治疗。后张某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张某酒后驾驭,涉嫌风险驾驭罪。考虑到张某因协助送自己去医院,高某出于内疚便自动提出替张某“顶包”。经与张某串供,高某作为证人接连三次向公安机关作虚伪证明,谎报案发当天系自己驾驭车辆,妄图协助张某躲避法律制裁。
第一种定见以为,高某的“顶包”行为应当确定包庇罪。高某明知张某为实践驾车人,为协助其躲避处分,作假证明代替张某,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高某作为证人具有特别身份,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作虚伪证明,应确定为伪证罪。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从客观行为上看,高某的行为既契合藏匿罪证又契合冒名代替。伪证罪是为嫌疑犯、被告人掩盖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而包庇罪则是为违法分子捏造事实掩盖悉数罪过或许首要罪过,也包含藏匿违法分子的去向或藏身之所。本案中,高某作为同车人,案子进入刑事诉讼活动之前便了解案子状况,公安机关将其作为案子证人进行问询时,在谁驾车这一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上屡次作虚伪证明,代替张某,一起契合包庇罪和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从违法主体上看,高某证人身份适用特别法条确定为伪证罪。包庇罪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可所以任何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是伪证罪则是特别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载人、翻译人。“顶包人”可所以同车人,也可所以对案情完全不了解的人。如果是了解案情的证人冒名顶罪,所作的虚伪陈说又确实是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此刻呈现法条竞合的景象,因伪证罪针对特别主体,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准则,应适用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伪证罪。因而本案中,高某因具有证人身份,应当确定为伪证罪。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